申请条款及展览会规则


定义

本条款中,如文中无其他规定,则

  1. “申请人”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组织。
  2. “展位”是指经许可的场地。
  3. “条款和规则”是指由主办方随时修改的丶关於申请丶展览规章制度的本条款和规则。
  4. “参展单位”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丶其展览申请已由主办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称为“展位确认函”)予以接受的组织。
  5. “展会”是指申请表中指明的主办方将要组织的展览会。
  6. “展会场地”是指申请表中明确的任何场地。
  7. “主办方”是指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是展览会的推广及主办方,负责监控展览会的所有事宜。
  8. “宣传资料”是指参展单位准备在展会上展示丶发放或使用的礼品丶目录丶手册及任何类型的产品资料。
  9. “展台”是指经许可的场地,包括所有固定装置丶配件和摆设。
  10.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指在《建筑物条例》(123章)中定义的认可人士,即注册建筑师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专业测量师。
  11. “参展申请表” 指通过参展单位递交的电子表格或参展单位申请参展展览会所递交的纸质表格。

参展资格与条件

  1. 主办方对於申请人的参与拥有绝对自主权。主办方以书面方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之前,并未赋予其任何参展权。主办方保留拒绝任何申请而不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利。主办方无需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主办方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并不得被视为主办方已接受申请人成为参展单位。
  2. 所有参展单位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国的合法注册组织。主办方可以要求参展单位 在附上参展申请表时或随时出示最新的注册文件丶名片及 / 或产品目录及 / 或主办方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 材料,以证明参展单位的身份。除非经主办方通知,否则不必递交原件,因主办方无法保证将之奉还。
  3. 参展单位保证交予主办方的参展申请表及所有其他文件与信息应真实,完整并为最新的。
  4. 如参展单位违反本条款和规则的任何内容,主办方将有权拒绝参展单位参加展会并对因该违反导致的损害索取赔偿金。
  5. 向参展单位许可使用的展会场地严格用於公众教育的目的,在展位的安装期间及展会进行之时,其安排须达到主办方满意的程度。如参展单位在为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场地内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场地的用途,则主办方有权不经通知而移除这些物品,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并有权处置从展会场地清除的所有物品,参展单位不得就被处置的物品向主办方提出索赔。参展单位不得要求返还本条款和规则项下许可场地的任何款项或已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场地分配

  1. 主办方拥有绝对自主权为申请人分配展位或展台的面积以及该展位或展台的具体位置。与此有关的所有决定都是最终的,不接受任何变更请求。参展单位无权就因发出具体展位确认函後展位的分配发生变化或展位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金获得赔偿;但是,如主办方提供的展位面积低於展位确认函规定面积的50%,则参展单位可撤销其申请。
  2. 参展单位获得在展会上进行展览并使用场地或展台的许可仅针对该参展单位,未经主办方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丶让与丶分包或分享,无论参展单位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主办方有权自行决定授予或不授予此类批准。

展位建设丶标准展台

  1. 主办方对展位建设和提供展台的要求和批准程序在参展单位手册中有详细说明,参展单位手册将分发给参展单位,并构成本条款和规则的一部分。

现场的使用与安全

  1. 参展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围栏丶防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公众接近任何正在移动或操作的展品。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仅能由经参展单位授权的人员展示或操作,并不得在该人员离开的情况下独自运转。展示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必须取得主办方的事先同意。
  2. 在展会上使用镭射产品需要取得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申请批准必须在不晚於展会开幕前两个月向主办方提出。
  3. 所有视听设备必须定点,并限制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单位或观众造成任何不便。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家或多家专业视听设备供应商,在此情况下,参展单位应当向此/此等专业供应商租赁设备。
  4. 地方政府对任何音乐演出(包括使用录制的音乐用於示范或表演)参展单位应自行申请当地政府规定的所有许可和授权,并在展会开幕前向主办方提交批文复印件。

    1. (a)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 地址:香港中环亚毕诺道 3 号环贸中心 18 楼;电话: 2846-3268 ;传真: 2846-3261)
    2. (b) 录音制品播放版权 ( 东南亚 ) 有限公司 ( 地址:香港湾仔皇後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3705 室;电话: 2866-6862 ;传真: 2866-6869)
    3. (c) 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铜锣湾礼顿道77号礼顿中心1301室;电话: 2882 6892;传真:2866-6869) ;及
    4. (d) 有权不时授出有关许可的其他有关机构。

    所有与申请音乐演奏相关的费用与开支一概由有关个别参展单位承担。

  5. 参展单位应负责取得相应的表演权和复制权。
  6. 宣传资料只能在参展单位自己的展位或展台发放。不得在展会场地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进行业务广告丶示范或游说。不得在参展单位展位或展台以外的地方放置展品或广告牌。同样,展品的各种价格标签也不许展示。
  7. 任何情况下展会场地内都不许使用充气气球。
  8. 展会期间,展位和展台必须有参展单位的授权代表及主管代表随时当值。这些代表必须熟知参展单位的产品及/或服务。参展单位应确保其代表遵守本条款和规则以及主办方或其代理在展会开幕之前或期间作出的一切指示。
  9. 展会期间,展台应同展品一起展出,展品包含在参展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中并经主办方批准,且包含於申请表指明的产品系列中。展品不可从展台移出或更换为其他类型的展品。展会期间,不得遮盖已获准展示的物品。主办方有权移除其认为有害丶非法丶违反道德丶与主办方背道而驰丶不符合展会标准及设置或不符合展会展品说明的任何展品丶宣传资料,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10. 参展单位不得在公司名牌贴上悬挂或以其他方式贴上任何贴纸丶海报丶悬垂物或其他物品。
  11. 参展单位保证展品及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均没有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原则下,严禁展示以下物件:攻击性武器丶火器丶弹药丶爆炸品丶放射性物质丶可燃及易燃物质丶淫亵物品丶毒药及违禁药物,以及相关装备。参展单位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丶代表丶承包商和顾员因参展单位违反本项条款和规则而招致的费用丶开支及索偿。
  12. 参展单位保证:展品及其包装丶宣传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商标丶版权丶设计丶名称丶专利(无论是否登记注册),并同意对任何第三方因参展单位及/或主办方侵犯此类第三方权利提出的主张而导致的所有成本丶费用(包括法律成本)及损害赔偿金,对主办方及其代理丶承包商进行足额赔偿。
  13. 假若有投诉人 / 参展单位(「投诉人」)向主办方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方对其他参展单位采取行动,该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丶代表丶承包商和顾员(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於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丶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丶损失丶费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费用)丶开支和赔偿;投诉人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丶代表丶承包商或顾员(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丶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14. 展位搭建丶展台配置及装饰必须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展会开幕前一天的晚上十二时之前完成。截至该时间尚未完工的任何场地,主办方保留对其进行安排丶安装或装饰的权利,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15. 展会对公众关闭後且经主办方事先同意後展位或展示物才能进行维修或变更。
  16. 在展会最後一天的正式关闭时间之前,除非主办方作出特别同意,不得拆除或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17. 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
  18. 主办方将发给参展单位特定数目的参展证以供识别及入场时使用。参展单位应确保获授权人员:

    1. 在展会场地显着展示其参展证;且
    2. 不将其参展证交给其他人。
    3. 遵守本条款和规则对参展单位实施的所有规定;及
    4. 遵守主办方为批准他们进入展览会所实施的所有规定。

    若主办方发现任何人士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参展证,主办方有权行使其绝对酌情权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行动:

    1. 立即没收该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的参展证,及拒绝该等人士进入展会场地;
    2. 若有关参展单位随後向主办方申请额外的参展证,向该参展单位就主办方审批及发出之额外参展证收取额外的费用;
    3. 向有关参展单位施加主办方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适当的处罚,包括(但不限於)立即终止有关参展单位於展会的参展权,而毋须向该参展单位作出任何赔偿;或禁止参展单位於展览会或主办方在未来举办的任何其他展会中展览;及/或
    4. 就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参展证之事宜对有关参展单位作出进一步之法律行动。

销售活动

  1. 展会上严格禁止柜台销售,即:销售并交付产品(以及食品和点心的销售)及禁止接受订单和佣金。

广告与宣传

  1. 主办方应当负责安排对展会的所有宣传。参展单位或其代理不得接受或促使任何访问丶公告丶新闻言论或代表整个展览会的任何宣传。参展单位有权公开其参与展会的事实,只要该公开内容无关展会的整体组织。
  2. 参展单位及观众不得披露丶挪用或使用,并应阻止其代表披露丶挪用或使用参展单位参与展会而获得的与主办方组织展会的业务或参展单位事务有关的任何技术讯息或保密讯息。
  3. 参展单位可将展台的内部区域用於广告或宣传,但仅能与该处展示的展品有关。
  4. 主办方可对展台以外区域的设计发布指示或规定,并考虑展会的整体主题。参展单位应当遵守该规定或指示。
  5. 参展单位不得在其展台以外的区域(展会前面)进行宣传。
  6. 即使在展台内部,也不允许采取以下宣传手段:

    •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府规定或限制,特别是违反消防部门的规定或限制。
    • 含有意识形态或政治性的题材。
    • 干扰其他参展单位,如声丶光干扰(闪光丶移动投影丶扬声器广播等)。
    • 导致尘土或垃圾堆积。
    • 妨碍观众流通,特别是造成过度拥挤。
    • 用活体动物吸引注意。
    • 构成第三方宣传,以及揭示供应商丶消费者或其他公司名称的任何手段。
    • 非主办方或其附属机构的人组织的宣传活动或展会。
  7. 使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 社联 / HKCSS”或展会的标识和名称应当取得主办方的书面批准。

展位材料及展品入场及离场

  1. 参展单位应当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段内进入展会场地。
  2. 参展单位全权负责安排运送产品进出展会场地丶对产品的运送进行付款丶接收丶装饰丶移动展品。
  3. 不得在展会场地内任何铺地毯的区域使用手推车。
  4. 展会结束後,应当立即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段内移走所有展品丶展台材料及相关物品。留在展会场地的任何展品或展台材料将被视为遗弃,并由主办方处置,费用由相关参展单位承担。进行处置所获的所有收益(如有)应当由主办方保留,且不得就此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赔。
  5. 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专用承包商,处理所有产品和展品进出展会场地的搬运事宜,在此情况下,参展单位有义务顾用此类专用承包商提供服务,费用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单位的承诺

  1. 主办方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随时封锁或删除主办方网站与参展单位网站之间的连结,毋须事先通知,亦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2. 对於在主办方网站介绍或连结参展单位网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损失丶毁坏或伤害,参展单位不可撤回地放弃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偿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所有权利。
  3. 如有任何浏览者透过主办方网站的连结进入参展单位网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参展单位网站的资料,或作出其他侵权行为,主办方概不负责。
  4. 参展单位承诺悉数赔偿主办方因其网站与参展单位网站的超连结或与之有关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丶责任丶法律行动丶诉讼丶申索丶赔偿丶费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费用 ) 及开支,并承诺於所有时间使主办方获得悉数赔偿。

免责条款

  1. 除因主办方或其顾员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外,参展单位丶其代理丶代表丶承包商或顾员丶或参展单位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参展单位或访客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丶伤害或其他毁坏,主办方及其代理丶代表丶承包商或顾员概不负责。为澄清疑问,任何因天灾丶战争丶医疗卫生的忧虑(例如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丶恐怖袭击恐吓丶暴乱丶示威丶内乱,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办方控制范围以内之成因所引致或构成之死亡或人身伤害均不会被视作主办方或其员工之疏忽。主办方根据本条款和规则所授出的任何批准并不构成主办方对批准标的事项任何形式的认可。
  2. 参展单位与其他人士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进行或因展览会而导致的接触或交易结果,主办方概不负责。
  3. 对於因本协定或与该协定相关的丶或因参展单位违反该规定造成的或第三方向主办方提出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丶诉讼丶法律程序丶索赔丶损害赔偿金丶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参展单位承诺按照主办方丶其员工及代理的要求进行赔偿,并在此後任何时间应确保主办方丶其员工及代理获得赔偿。
  4. 参展单位应当负责购买充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於为其展品及展位购买保险,以抵御因偷盗丶火灾丶公共责任(包括占用人责任)以及任何其他自然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5. 参展单位应当购买保险,保险范围为本条款和规则规定的其所有潜在责任以及可能因疏忽大意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参展单位应对参展单位或其代表丶员工或代理的疏忽而为展会丶其他参展单位或主办方的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6. 特装参展之参展单位要为其展台的安全负全责,并就其摊位之安全性丶适合性或其某种特定用途等原因或关系所引起的及因其摊位对展览场地丶其他参展单位丶参观者丶主办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害,而使主办方丶其代理丶代表丶承包商和顾员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丶责任丶法律行动丶诉讼丶申索丶赔偿丶费用(包括但不限法律费用)及开支,在要求下悉数予以赔偿及今後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全数弥偿。
  7. 针对参展单位参加展会应付主办方的所有费用(包括损害赔偿金的索赔),主办方保留处理任何参展单位在展会场地内一切财产的权利。

弃权

  1. 主办方放弃本条款和规则的任何权力,并不阻止以後继续执行本条款和规则或继续执行该具体条款,也不得被视为对以後的任何违约进行弃权。

参展权的终止

  1. 如果发生以下其中一种情况,主办方有权终止参展单位在展会上的参展权而无需通知:

    1. 参展单位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条款和规则内的任何内容;或
    2. 作为法人的参展单位进入清盘程序(无论是强制或自愿)丶或与其债权人合并丶或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指定了接管人丶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如作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参展单位或其成员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
    3. 参展单位的任何行为在主办方看来不符合展会的性质或目的,或妨碍展会其他参展单位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
    4. 假若参展单位在展览场地展示价钱或向私人销售货品 ( 而两者皆不合乎展览会性质及目的 ) 或在展览场地即时付货;或
    5. 假若在展览会首天展览开幕 ( 於主办方编印的参展单位手册所示 ) 前 30 分钟,参展单位仍未迁入展览摊位或摊位,参展单位即被视作退出展览会,主办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分配予参展单位的展览摊位。参展单位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交的一齐费用将不获退还;或
    6. 假若参展单位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展览会某些参观者;或
    7. 假如根据主办方的意见,参展单位被发现其任何行为可能损害或破坏香港丶其行业丶展览会或主办方的声誉及 / 或形像。范围包括产品安全丶知识产权丶劳工权益及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或
    8. 假如参展单位被控或被判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为令本身丶展览会或主办方的声誉受损;或
    9. 假如参展单位违反本地任何适用法律丶规则或规例;或
    10. 假若主办方行使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有关参展单位的参展权应予终止。

    如参展单位的参展权根据第63条(x)款被终止,参展单位不得就任何此项终止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主办方提出其他索赔。


展会的取消

  1. 如发生主办方不能控制的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战争丶禁运丶内乱丶疾病爆发丶法律程序或政府规章,导致主办方不可能或实际上无法继续进行展会(由主办方完全自行判断),则主办方保留权利,可随时取消展会丶改变展会性质丶缩减展会规模丶缩短或延长展会期限,而无需对参展单位或观众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本条取消展会丶缩减规模丶缩短或延长期限或进行展会的任何其他变更,参展单位无权也不得就此向主办方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赔,无论是要求损失或损害赔偿,。
  2. 此外,主办方有权取消或延迟展会,改变展会会期及时间。在此情况下,参展单位或观众提出赔偿(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均无效。如展会期间延长或变更,展会的条款和规则应当适用於新的举办会期和时间。
  3. 主办方保留权利,可无需向参展单位或观众作出通知而随时改变展会的计划丶地址丶性质或地点。,如主办方同意减少参展单位场地面积,主办方不对参展单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提交申索

  1. 参展单位的所有申索应不晚於展会最後一天後十四(14)日,并采用书面形式送交主办方。提交申索或主办方进行任何审查,并不在任何方面表明主办方对该申索有任何责任。

其他规则及规定

  1. 主办方保留权利解释丶更改及修订本条款和规则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发布附加规则 ( 包括但不限於参展单位手册 ) 以确保展览会正常进行。经修订之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将在刊登於本会网站 http://www.gies.hk 时立即生效。经修订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一经刊登於本会网站 http://www.gies.hk,即表示阁下已知悉该等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并接纳经修订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主办方对本条款和规则及任何附加规则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释将是最终决定,并对参展单位具有约束力。
  2. 展览场地规则是本条款和规则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本条款和规则内,参展单位必须遵守。假若展览场地规则与本条款和规则有任何分歧,当以本条款和规则为准。参展单位可向主办方索取展览场地规则文本。

监管法例

  1. 本条款和规则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照香港法例解释,参展单位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收集个人信息

  1. 仅当阁下填写申请表参加展览或展会时,才需要收集阁下的个人信息。参加展览或展会必须填写报名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阁下未提供所有信息,我们将难以联系阁下以确认有关安排,同时,如阁下未向我们提供充分的产品及/或服务信息,可能导致阁下的展位未能安排在展会上的适当位置。阁下提供的信息,将有助於我们按照产品或服务类别分配展位。
  2. 填写参展单位手册时,我们将向阁下收集进一步的信息。这部分信息,由经确认参加某一具体展览或展会的使用者提供。使用者需要完成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其要求(例如对展位设施的要求)并提供展品运输信息。如未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将无法在展览或展会上协助使用者作出符合使用者展位要求的安排。该等信息将被转交给我们的第三方承包商,以协助使用者作出安排。相关表格上已清楚列明哪些信息将会转交第三方承包商。
  3. 参展单位参与展览或展会而提供的公司讯息,将会刊登在该展览或展会的派发场刊中。此类公司讯息也将用於会前宣传,以知会将要出席该展览或展会的公众。
  4. 我们也将保留贵公司讯息,以便将来联系阁下,将阁下可能在未来有意参加的展览或展会通知阁下。如阁下不愿收到此类宣传邮件,材料上将清楚写明阁下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联系我们,以将阁下的名称从此类宣传邮件名单上删除。

信息披露

  1. 未经讯息当事人的同意,我们不会使用或传播阁下的个人讯息,也不会将讯息用於讯息收集时所声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我们将对我们持有的个人讯息进行保密,但可将讯息提供给:

    1. 与我们的经营或服务有关的人员丶代理丶咨询顾问丶审计师丶承包商丶财务机构及服务提供方;
    2. 我们的分支机构丶相关业务合作伙伴;
    3. 公众,包括向我们询问展会参展单位情况的个人;
    4. 对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人;
    5. 根据适用的香港法律或其他法律,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披露的个人;及
    6. 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或参与我们服务的人

语言

  1. 本条款和规则以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编写。若两种文本之间出现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乐龄科技博览暨高峰会秘书处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2楼1206室

+852 3705 5336 [email protected] https://gies.hk

联合主办
协办
主要赞助
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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